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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盗用投诉信息被判赔的法治意义

  2022-04-07 阅读:706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被告北京某公司运营的网站中有5.2万余条消费者投诉信息与原告网站展示的信息相同或者近似,且投诉日期均晚于或等同于原告网站上的日期,部分投诉信息的附图中甚至还带有原告水印,法院以“盗用他人数据引流”判处被告赔偿原告105万元。

据介绍,原告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某网站主要受理汽车消费者投诉,与汽车厂商联系并督促解决。被告北京某公司运营的网站中,大量消费者投诉信息疑似照搬照抄原告网站,有的甚至连原告水印都没去掉。因此,原告将被告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

由此让人想起几年前大众点评网诉爱帮网剽窃一案。当时,网友在大众点评网上发表的数万条评论,被爱帮网移植到了自己的页面上,爱帮网因此吃了官司。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的网友评论均不同程度地体现了作者独特的思想、个性、情感、体验,在表现形式上体现了一定的风格和特点,依法构成作品。据此,法院判爱帮网侵犯著作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25000元。这是网友评论首次被认定为作品,享有著作权,具有司法样本意义。

与一般的网友评论不同,网站上的消费者投诉主要是反映问题,不具有独创性,无法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不过,对于原告公司来说,这些用户投诉信息系经过长期经营、管理、维护而形成的数据信息,能够给原告带来特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属于其市场竞争优势,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将原告网站投诉信息据为己有,并在自己网站上予以展示,以此获取商业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论中典型的“不劳而获” 和“搭便车”的行为。同时,虚构投诉数量及处理进展的行为,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容易造成公众对其网站经营规模、影响力、服务效率的误解,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和流量成为互联网企业的竞争核心,屏蔽数据、非法获取数据、流量劫持、诱导提示等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频发。日前,北京朝阳法院发布《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指出,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案件分布相对集中、权利客体数字化、侵权行为隐蔽性强、维权手段电子化,以及案件类型新、定性难的五大特点,对于司法实践提出新的考验。

对此,2019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今年3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又重点对遏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作出了细化规定。

网站“偷投诉”被判赔,给广大互联网企业上了一堂法治课——互联网企业必须诚信经营合法竞争,在生产经营全链条都不能逾越法律边界。司法机关应严格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分析研判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力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加强以案普法形成强大震慑。(张淳艺 漫画/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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